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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出口有其特殊規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出口時,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1. 輸出人身分管理:
    1.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未向貿易署辦理登記者),輸出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署申請簽證。
  2. 輸出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易署彙總。該署編定「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下:
    1. 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出規定(以代號表示):查詢時應先瞭解出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請至本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點選稅則稅率/(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2. 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農藥、管制藥品、環境用藥、廢棄物、預錄式光碟、舊汽車、舊機車、舊引擎、瀕臨絕種動植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詳細內容可至貿易署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系統查詢。對於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署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
  3. 對於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


相關連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發布單位:關務署通關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4-07-08 點閱次數:1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