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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貨品輸出規定

政府各機關基於主管業務之需求,對於貨物能否出口有其特殊規定。海關職司邊境管理,於貨物出口時,協助其他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其規定。目前協助查核事項包括:

  1. 輸出人身分管理:
    1.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規定,公司或行號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外,應向該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輸出貨品,一般係比照出進口廠商之資格辦理
    2. 廠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學校以外非以輸出為常業之出口人(未向貿易署辦理登記者),輸出貨品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貿易署申請簽證。
  2. 輸出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貿易署彙總。該署編定「中華民國輸出貨品分類表」,規定方式如下:
    1. 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出規定(以代號表示):查詢時應先瞭解出口貨物所歸列之CCC號列,請至本署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查詢,點選稅則稅率/(GC411)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

    2. 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出規定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農藥、管制藥品、環境用藥、廢棄物、預錄式光碟、舊汽車、舊機車、舊引擎、瀕臨絕種動植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其他輸出規定彙總表如下載附件)詳細內容可至貿易署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系統查詢。對於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署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
  3. 對於輸出規定如有疑義,可向貿易或各簽審機關窗口查詢。


相關連結: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經貿資訊網

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4-01-29 點閱次數:1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