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等條文規定及相關辦法所規定之進口貨物得免徵進口關稅,主要免稅物品如救濟物資、教育用品、廣告品及貨樣、漁產、打撈船舶、航空器及其器材、船隻解體者、國際船舶、航空器燃料物料、旅客行李、私人餽贈、防疫藥品或醫療器材、政府機關緊急救難器材等,其主要辦法如下:
-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 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
-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
- 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物品進口辦法
-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