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79)工○五三五七七號公告
財政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台財稅第七九一一九九三七九號公告
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時,其租稅減免有關條文,未列入其他法令修正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條次 | 條 文 提 要 | 處 理 辦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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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一)新投資創立五年免稅。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創立或擴充,並核定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免稅產品開始銷售提供勞務者,皆准適用。 |
(二)增資擴展四年免稅。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創立或擴充,並核定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免稅產品開始銷售提供勞務者,皆准適用。 | |
(三)併同免稅。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劃,並核定其於免稅期間,就原定計劃增加免稅項目或機器設備,皆准適用。 | |
(四)加速折舊。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創立或擴充,並核定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其免稅產品開始銷售提供勞務者,皆准適用。 | |
七 | 投資資本或技術密集產業延遲免稅一至四年。 | 經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規定核准有案者,仍得適用。 |
八 | 投資國外之獎勵。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經投審會會核准對外投資,並核定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免稅所得者,均准適用。 |
九 | 轉讓後繼續承受免稅或加速折舊。 | 仍准適用。 |
十 | 投資抵減 | 依民營生產事業購置國產產業機械、防治污染設備適用投資抵治辦法規定辦理。 |
十二 | 更新設備加速折舊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裝置完工者,仍准適用。 |
十三 | 第一項未分配盈餘增資配股緩課稅。 三、 轉投資行政院規定標準工礦業者。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准適用。 |
第四項。 外國分公司緩課所得稅,但發生減資、撤資情形者之處理。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妥增資登記者,仍准適用。 | |
十五 | 納稅限額。 | 施行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曆年制者,於申報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仍准適用,非曆年制者,按比例計算。 |
十六 | 僑外投資盈餘就源課繳,以三十五%扣繳率扣繳者,於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仍得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額,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扣繳稅額超過結算應納稅額時,得申請退稅。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准適用。 |
十九 | 土地投資生產事業,其土僧埴稅分五年繳納。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契約者,仍准適用,但以如期申報者為限 |
二十 | 個人認股或應募股之投資抵減-合行政院規定標之工礦業或事業。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納股款之原始認股或應募者,仍准適用。 |
二十之一 | 認股或應募股之投資抵減-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納股款之原始認股或應勸者,仍准適用。 |
二十之二 | 認股或應募股之投資抵減-創業投資事業。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納股款之原始認股或應募者,作准適用。 |
二十一 | 機器設備進口稅之分期繳納及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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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生產事業取得供生產用之不動產,契稅減半徵收。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契約者,仍准適用,但以如期申報者為限。 |
二十三 | 利息股利三十六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選擇分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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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股票公開上市並全部記名,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五%。 | 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核准上市者,於辦理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得適用,非曆年制者按比例計算。 |
三十一 | 外銷損失準備提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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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 建造或檢修航行於國航線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訂立之契據免納印花稅。 | 依印花稅法規定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所訂之契據已納入免稅範圍。 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前所訂立之契據,仍准適用。 |
三十四 | 研究發展設備加速折舊及研究發展費用列支。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准適用。 |
三十四之一 | 研究發展費用抵減。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准適用 |
三十五 | 研究費用不得低於營業額規定比率。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准適用。 |
三十八 | 因合併而發生之所得稅免徵。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者,仍准適用。 |
三十八之一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繼續承受免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發生之所得稅、印花稅及契稅免徵。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土地增值稅土予記存。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新購土地扣抵或退還土地增值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出售土地廠房免徵印花稅、契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
外國子公司改組分公司售機器設備免徵印花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解散清算者,仍准適用。 | |
四十 | 生產事業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五%。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奉經濟部核准專案合併者,仍准適用。 |
四十三 | 外幣債務兌換損失提列準備。 | 於辦理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准適用。非曆年制者,按比例計算。 其帳列準備餘額應於八十年度終了時調整轉列為入,實際發生時再核實認列。 |
四十八 | 在工業區承購標準廠房免徵契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以前訂定契約者仍准適用,但以如期申報為限。 |
在工業區興建標準廠房出租減徵房屋稅五年。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興建標準廠房者,仍准適用。 | |
在工業區興建標準廠房未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 | 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興建標準廠房者,仍准適用。 | |
四十八之一 | 國際觀光旅館房屋稅減半徵收。 | 本條例施行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止不再適用。 |
四十八之二 | 世貿中心展館及國會議中心房屋稅免徵。 | 本條例施行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止不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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