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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填報說明及範例

一、辦理外銷品沖退稅應具備之文件:請參閱本專區「紙本申請沖退稅業務簡介」第八項「申請沖退稅應具備之文件」。

二、申請書乙表之填報方法:如 範例一 (pdf檔案)

首先由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乙表計算出外銷成品使用原料之退稅數(重)量。

(一)出口資料序號---(1)依照出口報單之放行日期先後順序填列,如同1份沖退稅申請書有數張出口報單,則第1張列為1,第2張列為2,依此類推。

(二)出口廠商---(2)應將出口報單內列之貨物輸出(出售)人名稱予以填列。

(三)出口報單號碼---(3)應填列出口報單第(7)欄之號碼,例如:AW/90/1234/4321。

(四)放行日期---(4)應將出口報單內所列放行日期,予以填列。

(五)出口資料---(5)(6)(7)

1、外銷品(中間成品)名稱規格欄:應填列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中間產品)名稱及規格(應與核退標準內所列之名稱及規格相符)。

2、申請退稅數(重)量欄:外銷品依數(重)量退稅者,應填列其數(重)量。

3、出口離岸價格(F.O.B.)欄:應填列出口報單內列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離岸價格(F.O.B.)金額。

以上1、2、3項填寫位置見範例一

(六)合計欄---(8)應將各出口報單之出口離岸價格(F.O.B.)價格及各項外銷品申請退稅數(重)量合計後填列。

(七)進口原料序號---(9)將欲申請退稅之原料依序排列填寫。

(八)原料名稱規格---(10)應將申請沖退稅之各項原料及規格分別予以填列,若使用之原料名稱、規格或進口商不同時,應分別列出,以利統計。

(九)退稅標準文號---(11)應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之外銷品原料核退稅標準文號予以填列(若需適用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解釋函或更正函者,應併填列該函文號)。

(十)應用數量(或損耗率)本案退稅量及合計---(12)(13)(14)

1、應用數量(或損耗率):依產業發展署標準所列應用數量(即單位退稅量)填列。

2、本案退稅量:應將各種外銷品之合計數(量)乘以應用數量(即單位退稅量)填列。

3、合計:將本案退稅量欄各列合計填列。

三、申請書甲表之填報方法:如 範例二 (pdf檔案)

再按乙表所計算出各使用原料之退稅量,提供有關進口報單核銷。

(一)乙表進口原料序號---(15)應填列乙表「進口原料序號」欄內列之號碼。例如:乙表「進口原料序號」欄上第一項A原料使用100公斤,欲分由2張進口報單核銷,則在甲表上此2張進口報單的「乙表進口原料序號」欄均填「1」,依此類推。

(二)進口報單副本影本裝訂序號---(16)應請於原料進口報單影本右下角依報單裝訂順序自行編號1、2、3…後,將上述編號填列,以利核對。

(三)應用原料名稱及規格---(17)

應填報乙表上所列進口原料名稱及規格,並與進、出口報單上所列名稱規格相符,且應與退稅標準內列外銷品用料名稱及規格相符。

(四)進口報單副本---(18)(19)(20)

1、請按進口報單第(8)欄號碼,依序填報如下:

     

 

收單

關別

轉自

關別

年度

船號及艙號

(報單別及收單序號)

AW

B

A

9

0

4

0

1

4

0

0

0

6

 

AW

 

 

9

0

3

2

1

8

8

0

0

1

 

AA

B

A

9

0

4

2

1

0

8

9

1

1

 

 

 

 

   

 

 

2、放行日期---應正確填列進口報單放行欄內之日期。

3、沖退原料項次欄---應填列進口報單中欲核銷原料之序號。例如:欲核銷進口報單第1項原料,則此欄應填001。若同1張進口報單中有數項進口原料,欲核銷第3項則填003,欲核銷第10項則填列010,依此類推。

註:為保障您的退稅權益,請務必在送件前再次核對項次是否填列正確。

(五)原料進口商名稱及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21)廠商若有2個以上的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時,申請沖退稅所使用之統一編號,必須與原料進口通關時,進口報單所列統一編號一致。

(六)申請廠商臺銀劃撥帳號及記帳資料保證書文號欄(擇一填寫)---(22)

1、申請廠商臺銀劃撥帳號---此欄只限於進口報單繳現之原料填列,並將向臺灣銀行總行或其分行開戶後取得之8位數帳號,刻製橡皮章加蓋於欄內或正確填寫於欄內(申請書甲表上本欄有9格,最後一格打『×』部分不用填)。

2、記帳資料(沖帳)保證書文號---此欄只限於進口稅記帳之原料填列。

(1)授信機構代號部分:

A、原料進口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應正確填列保證函內之4位數的授信機構代號。

B、自行具結記帳者,應正確填報分案切結書內之4位數廠商編號固定為AAAA。

(2)保證書文號部分:

A、原料稅由授信機構擔保記帳者,填報保證書內列保証書號碼(5位數)。

B、自行具結記帳者,填報分案切結書號碼(5位數)。

(七)應用原料重(數)量---(23)應按照申請書乙表所計可沖退原料之數(重)量(即「本案退稅量」欄之合計),填列所提供進口報單申請沖退之數(重)量。但所核銷之退稅數(重)量與「進口商退稅同意書」中同意申退之數(重)量不同時,從低核銷。

(八)單位稅款---(24)

1、進口稅率如屬單一稅率者,或複式稅率以第2欄稅率課徵者,應依照進口報單所載之進口關稅(有貨物稅者另加計貨物稅)之合計除以進口原料之(數)重量,求得單位稅款,最多取至小數點第4位,以下4捨5入。

2、若進口原料有數項者則應求得各單項之單位稅款,其方法如下:

進口報單項次 進口原料名稱 數(重)量 完稅價格 進口稅率貨物稅率

1.     X   500kg   5,000元  15%

2.     Y   600kg   15,000元  25%或6,300/TNE(即每公斤課6.3元)

3.          Z   400kg   2,000元  20%   10%

則第1項原料之單位稅款=5,000×15%÷500=1.5[單位稅款=完稅價格×進口稅率÷數(重)量];第2項原料之單位稅款=15,000×25%÷600=6.25與6.3元比較後,從高核退6.3元;第3項原料之單位稅款

=[2,000×20% + 2,000×(1+20%)×10%]÷400=[400+240]÷400=1.6

     

    關 稅          貨 物 稅

註:進口稅率如屬複式稅率且按第3欄稅率課徵者,其關稅及貨物稅按第1欄稅率核退。

(九)申請(核定)沖退稅金額(擇一填寫)---(25)應填列申請廠商依規定自行計算之沖退金額(申請沖退稅金額等於應用原料重(數)量乘以單位稅款)。註:元以下4捨5入計算。

(十)申請廠商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名稱、地址---(26)可刻製橡皮章加蓋於欄內或正確填寫於欄內。

(十一)頁計---(27)將該頁申請金額合計數填列。

(十二)合計---(28)將各頁頁計申請金額合計數填列。

(十三)申請廠商蓋公司大小章---(29)應由申請沖退稅廠商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於此欄內。

(十四)原料進口廠商或成品出口商(蓋章、代同意書)---(30)申請沖退稅廠商非為原料進口廠商或成品出口商時,本申請書甲表所列各原料進口商或乙表所列各產品外銷廠商得蓋該公司及負責人章於欄內,以代替「進口商退稅同意書」或「出口商退稅同意書」。

註:如已另附有「出口商退稅同意書」、「進口商退稅同意書」或出口報單已加蓋出口廠商公司及負責人章,則此欄可免蓋章。

(十五)廠商申請書編號欄---(31)由廠商依其內部管理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需編號。

四、申請書甲表進口報單相關資料誤填造成之結果:

(一)造成誤沖退,例如:進口報單項次誤填。

(二)造成超沖退遭電腦剔除,例如:所申請退稅金額超過進口報單該項所課徵之金額。

(三)造成落入未建檔,例如:進口報單號碼誤填。

(四)延誤沖退稅辦結時間,影響廠商本身權益。

註:若核退金額有疑問,可洽:

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

電話(02)2550-5500分機2846、2838     

五、申請書丙表之填報方法:如 範例三 (pdf檔案)  

最後將甲、乙表相關資料彙總於丙表

(一)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稅則號別---(32)應依出口報單外銷品稅則號別欄內稅則號碼填列(10位碼、檢查號碼不填),如同1張出口報單中有不同之稅則號別,則各欄資料應分別列出,若有2份以上之出口報單同時申退,亦應將相同之稅則號別欄之資料合併計算。

(二)統計數量---(33)應將逐張出口報單中外銷品稅則號別相同之出口數(重)量加總合計,填列至整數為止。

(三)數量單位代號---(34)將前填合計之數(重)量分別以代號填之,其代號別請參考丙表下方說明4。

(四)外銷品出口離岸價格(F.O.B.)---(35)應將各份出口報單要申退項目之相同稅則號別之出口離岸價格(F.O.B.)加總合計採千元為單位,百元採4捨5入。

例:出口離岸價格( F.O.B.)為458,730元則此欄只填459。

(五)沖退稅金額---(36)應將各份出口報單中相同稅則號別所計算之沖退金額加總填列,其各個稅則號別之沖退稅金額之合計應與甲表上之金額相同。

(六)合計---(37)(38)應將外銷品出口離岸價格(F.O.B.)及沖退稅金額合計數分別填列。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核銷使用原料進口報單之放行日期應在外銷成品出口報單放行日期之前,以符合先進口加工後出口原則。

(二)出口成品之離岸價格 (F.O.B)須高於進口原料之進口起岸價格 (C.I.F.),否則應按離岸價格與起岸價格之比例核退,無償之贈品、樣品等(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04者),不准退稅。

(三)廠商申請沖退稅前,如發現進、出口報單及所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容有錯誤,應檢具資料向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更正,不可擅自在進、出口報單上塗改、加註或有其他不法沖退稅之情事,否則經本課查證確有以不正當方法請求退稅情事,即按海關緝私條例第43條等有關之規定科處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

七、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甲、乙、丙表如何取得:

(一)可依規定格式大小、顏色自行印製。

甲表:3聯,A3大小,第1聯為白色,第2聯及第3(留底)聯均為淺藍色

乙表:2聯,A3大小,第1聯為白色,第2(留底)聯為白色或淺藍色均可

丙表: 1聯,A4大小,白色

 

(二)可向下列服務中心購買。(前往購買請先電話詢問)

地址、電話如下: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一樓

電話:(02)2518-0207

營業時間:星期一~五 10:00~19:00

 

關 別:高雄關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1街3 號

電話:(07)5613-251分機8226

 

八、廠商送件時,各項文件之排列順序:

(一)甲表第3聯、乙表第2聯:應單獨裝訂,俾便於本課收件加蓋日期章戳及收件案號後,退還申請廠商收執,如以掛號郵寄方式送件,需取回留底聯,請附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

(二)同意書(如無合作廠商,即自行進出口並自行申請退稅,則無需同意書)。

(三)進口報單第3聯影本:報單上應加蓋進口廠商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以示負責。進口報單影本應按其填寫於甲表之順序編號。

(四)出口報單第3聯正本:同號出口報單有數頁者,於右下角裝訂,並按乙表「出口資料序號」依序排列。

(五)丙表。

(六)甲表第1、2聯。

(七)乙表第1聯。

(八)合併廠商另附甲、乙表第1聯。

以上(二)~(八)項應排列整齊,並於左上方裝訂區以訂書機裝訂,或打洞後以繩子串綁牢固(勿以迴紋針夾訂,以免散亂)。

九、承辦單位:

總機(02)2550-5500轉分機

(收件):2843

(核算):2837、2817

(帳務):2846、2838

 

發布單位:臺北關松山分關 發布日期:2023-10-11 點閱次數:11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