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銷品沖退稅」之意義:
外銷品沖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所用進口原料稅款。換言之,進口原料須取得產業發展署核定之核退標準並經加工後出口者,方可退稅,如未經加工出口,或直接售予保稅區,則不可退稅。加工原料應徵稅款若屬繳現者,外銷後准予退現,稱之為「退稅」,如屬記帳者,外銷後准予沖銷,稱之為「沖稅」。
二、外銷品沖退稅之法令依據:
(一)關稅法第63條。
(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0、51、52條。
(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四)貨物稅條例第4條。
(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三、經辦沖退稅機關:
(一)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
(二)地址:臺北市塔城街13號8樓
(三)電話:(02)2550-5500分機2842、2844、2845
(四)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
(五)相關法規說明及空白表單可於上開網址查詢,方式如下:
臺北關首頁/主題專區/外銷品沖退稅專區/紙本申請沖退稅專區
四、外銷品沖退稅申請廠商之資格:
(一)下列任一廠商皆可提出申請退稅:
1.原料進口商。
2.加工製造商。
3.成品出口商。
(二)進口原料稅款記帳者,申請沖稅時,限由進口原料之記帳廠商申請沖銷。
五、申請沖退稅款之稅目:
(一)進口關稅。
(二)貨物稅(係指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國內產製貨物所課之貨物稅,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國稅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按8)。
(三)營業稅(係指由海關代徵記帳之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另繳現部分由稅捐機關辦理退稅。)
六、申請沖退稅之期限:
外銷品可申請沖退之稅款,應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亦即貨物出口時間應在原料進口後及原料核退標準有效期間之內),檢附相關資料向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
七、辦理外銷品沖退稅之要件:
(一)進口原料非屬於財政部公告取消沖退稅項目,並經過加工製造成為產品外銷者。
(貨物稅、營業稅依貨物稅條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查詢原料稅則是否可退稅方式:
1、請向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查詢進口原料稅則號別。
2、請至關務署網站 / 「稅則稅率查詢」專區,輸入進口原料之所屬稅則號別查詢,若「稽徵特別規定」欄註明「R」者,表示取消退稅,如無註記,始可申請沖退稅。
3、自102年1月1日起外銷品進口原料除公告附表所列51項貨品外,其餘貨品恢復沖退稅(財政部102年1月29日台財關字第1021001561號公告)。請至「稅則稅率分章查詢」查詢歷史資料及其適用起始日期。
※「查詢方式說明」(pdf檔案)
(二)成品出口前須取得產業發展署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始得辦理退稅: (亦即成品出口放行日須在標準生效日之後,且在有效期限之前)
原料核退標準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對於個別外銷品使用原料之品名、規格及重(數)量,予以規定,以供有關廠商及經辦機關憑以計算外銷品可沖退原料之標準。
1、核發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地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41之3號
核退標準線上申辦網址:https://csoaso.ida.gov.tw/csoas/login.do
業務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9
資訊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3311
系統操作諮詢:(02) 2754-1255 分機3316、3318
法規諮詢窗口:(02) 2754-1255 分機2620
2、原料核退標準之種類:
(1)通案原料核退標準:外銷品名稱規格相同,各廠商均可適用之標準(適用期間5年為限)。
(2)專案原料核退標準:限定某一廠商專用之標準(適用期間3年)。
3、申請時間及檢附文件:
(1)外銷廠商於「開始製造時」即須填「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申請表〉」及有關外銷文件、用量資料送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核。
(2)原料核退標準屆期時,應重新申請核定。
(三)開立退稅存款戶或申請稅款記帳(首次申請沖退稅廠商):
1、公司負責人持憑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附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負責人身分證、負責人第二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等,至臺灣銀行營業部或臺灣銀行各地分行辦理退稅存款戶開戶手續。
2、開戶時應向臺灣銀行聲明所開帳戶為退稅存款戶,並填寫退現稅款廠商資料明細表1式4份,其中1份由臺灣銀行營業部轉送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人員),以便海關辦理退稅款劃撥事宜。
3、辦妥開戶後,應向銀行取得其通報海關之臺灣銀行劃撥帳號(8位數:分行代號2位,存款別1位,帳號5位,例如:05A04118,26B12345,支票存款為A,活期存款為B)以供填列沖退稅申請書甲表「臺銀劃撥帳號」欄。嗣後廠商聯繫資料異動時,請函知或傳真至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帳務人員)或線上申請更正。
電話(02)2550-5500分機2846、2838。
4、如欲申請稅款記帳,請洽各關相關課:
(1)基隆關:業務二組業務二課
(2)臺北關:業務二組服務課
(3)臺中關:保稅組保稅業務課
(4)高雄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
八、申請沖退稅應具備之文件:
(一)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甲表3聯(第1聯為白色,第2、3聯為淺藍色,第3聯於收件後加蓋收件號碼退還廠商);乙表2聯(第1聯為白色,第2聯為白色或淺藍色並於收件後加蓋收件號碼退還廠商);丙表1聯(白色)。上述申請書資料如有更正,應於修改事項旁加蓋負責人章。
(二)退稅用進口報單第3聯影本,並於該影本各頁加蓋進口商公司與負責人章。
(三)退稅用出口報單第3聯(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以第5聯為沖退原料稅用聯)正本及所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 (詳見填表須知及範例)。
(四)退稅同意書:
同一廠商進、出口及申請退稅時,不必檢附退稅同意書。進口原料稅同意書應註明報單號碼、貨品名稱及規格、項次、數(重)量、授權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全名並蓋章及被授權退稅廠商之全名。
1、原料進口商申請退稅時應檢附出口商退稅同意書,或於出口報單第3聯正本加蓋出口商及負責人章。
2、成品製造商申請退稅時應檢附出口商及進口商退稅同意書。
3、成品出口商申請退稅時應檢附原料進口商退稅同意書。
4、出口商或原料進口商亦可蓋章於沖退稅申請書(甲表)上以代替同意書。
(五)沖退稅案件應按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相關規定申報進、出口資料辦理沖退稅;為稅則分類及估價之需要,進口布料應申報下列資料:
1、布質(如wool)。
2、規格(幅寬長短尺寸、顏色等)。
3、織物之組織結構(即經緯編密度及使用紗支粗細)。
4、單位重量(如9oz PER YD)。
5、布料係屬胚布、漂白(BLEACHED)、紗染(YARN DYED)、疋染(PIECE DYED)或印花(PRINTED)。
(六)特殊案件法令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九、送件方式:
(一)親自送件:關務署8樓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M826辦公室(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二)郵寄送件:廠商可用掛號郵寄方式送件,如需取回留底聯,請附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
地址:10341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8樓
收件人: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
(外銷品沖退稅申請送件)
(三)免費服務專線:0800-221-058
十、臺北關松山分關退課稅課服務項目:
服務單位: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8樓)
電話:(02)2550-5500
傳真:(02)2550-8037~39
分機 |
工 作 項 目 |
分機:2842、2844 |
一、沖退稅有關法令之解答 二、其他有關沖退稅業務之疑難問題 |
收件業務 |
一、收受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收受補沖退稅申請書及補正案件 三、提供電腦設備乙部,供廠商自行查詢退稅案件辦結情形或從關務署網站查詢 |
紙本核算 分機:2817、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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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沖退稅申請手續 二、沖退稅申請書表格填報方法 三、退稅標準之適用及沖退稅款之計算 四、調閱原案核對申請金額與核退金額是否相符 五、查詢案件核辦內容 |
帳務 分機:2846、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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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詢原申請金額與實退金額是否相符 二、銀行授信機構代號之申請 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廠商地址之更正 |
十一、外銷品原料進口稅之補申請:
(一)已辦結之沖退稅案件如有少退或與原申請不符時,廠商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退稅通知書或授信機構保證責任函1個月內申請補沖退。
(二)應具備之文件:
1、外銷品原料進口稅補沖退申請書。
2、有關進口憑證、沖退稅申請書甲表1式2份(白聯及藍聯各1份)(遺漏申請案件需加附乙表及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