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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簡介

海關配合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邊境管制措施:

一、商標權:

(一)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商標權人依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至七十四條及「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之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另被查扣人得提供與上開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二)權利人申請提示保護:商標權人依「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在商標權期間內,向海關提示相關保護資料,經海關登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機制。【 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服務\免證申辦服務\智慧財產權】

 

二、著作權:

(一)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之規定,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後,可申請海關查扣。

(二)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

三、專利權

(一)權利人申請查扣制度:專利權人依專利法第九十七之一條至九十七之四條及 「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之規定,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在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後,可申請海關查扣。另被查扣人得提供與上開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二)司法查扣:專利權人依「 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張特定之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專利權,經向法院聲請進止該貨物進出口而獲裁判准許者,海關應於收受法院之執行通知後協助執行。

四、其他: 

光碟製造機具及光碟邊境查核制度: 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 第十九點及二十點。【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布單位:關務署關務資訊組 發布日期:2020-08-12 點閱次數: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