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源:關稅法(第68條)
-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
- 案件受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 審議機關: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
- 調查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有無傾銷之調查與認定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負責涉案貨物傾銷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與認定http://www.moeaitc.gov.tw/) - 核定單位:財政部
- 申請人資格:
- 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貨物生產者有關經依法令成立之商業、工業、勞工、農民團體或其他團體,具產業代表性者。
- 前項所定具產業代表性,以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總生產量計算,其明示支持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50%以上,且占我國該產業總生產量25%以上。
- 製造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即為涉案傾銷貨物之進口商時,得將其自該產業中排除。
- 申請書格式及內容:
- 申請書之格式:以A4橫式書寫,所有附件不論大小均宜以A4方式折疊成冊。
- 申請書之內容:申請書應提出有關傾銷、損害及系案傾銷造成產業損害因果關係之說明,並且檢附充分證據載明下列事項:
- 案情摘要
- 申請人資格說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生產數量、生產價值)
- 國內同類貨物生產商名稱、生產數量、價值(如其係代表國內產業提出)。
- 被控訴傾銷產品之完整描述。
- 涉案出口國或原產國之所有出口商、製造商名單,國內進口商名單。
- 出口國或原產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及輸出至我國之出口價格資料,或其輸出至第三國價格,或推定價格資料。
- 涉案傾銷產品進口數量之成長情形。
- 對我國國內市場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
- 對我國國內有關產業造成之衝擊資料。
- 前項申請書陳述內容及所附資料屬機密性質者,得列為機密版,惟亦須檢附公開版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