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56年制定關稅法時,已將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制度作原則性規定,嗣於73年7月訂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就申請及調查程序為具體規定。嗣後,財政部並於82年起積極配合貿易法之公布及東京回合反傾銷規約等國際規範並考量業者需求進行「實施辦法」第一階段之修法,於83年11月17日發布實施,對於申請、調查程序、時效控制有更完備、明確且有利於當事人之規定。
另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財政部依據烏拉圭回合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及反傾銷協定之規定,全盤研議修正「實施辦法」,以期落實相關法規之透明化與國際化,該修正案於90年12月19日公告施行。
嗣為使「實施辦法」更臻完整、明確,並因應國際經貿情況變化之需要及減少執行疑義,財政部參採WTO反傾銷協定、補貼協定及美國、歐盟等國相關法令,分別於94年2月23日、105年2月2日及108年1月28日發布修正。108年1月28日發布之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之起始點修正為「公告進行新出口商調查之日」,以資明確;將提供擔保或保證金之主體修正為「向該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輸入涉案貨物之納稅義務人」,以符實際。
(二)參酌WTO反傾銷協定,修正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徵之調查案件,認定補貼、傾銷或產業損害要件之用詞。
自73年7月參據GATT第六條與補貼平衡稅協定,訂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施行以來,至113年10月11日止,反傾銷案件計有71案。經審理後核定採行反傾銷措施者有25件,現行進口貨物應課徵反傾銷稅之案件計有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