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3323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及八、統計方式部分內容(如附件),並自即日實施。
依據:關稅法第10條第3項、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26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關稅法第49條修正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生效,爰修正「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及八、統計方式部份內容。
二、「關港貿作業代碼」七、納稅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納稅辦法代碼5L(專賣機構進口供專賣之專賣品)。
(二)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Q(政府機關為舉辦國際體育比賽自行進口或受贈之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或用品)。
(三)新增納稅辦法代碼5S(輸美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進口)。
三、新增「關港貿作業代碼」八、統計方式代碼84(自美國進口貨物因符合法定事由原貨復運出口)。
署 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