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二、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新臺幣5,000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送海關查驗,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
部長 莊 翠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