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台關業字第10710129721號

財政部關務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0710129721號

主旨:公告延長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申報空運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時限事項。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71條第3項、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1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除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規定時限申報外,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之寬限期內,空運一般進口貨物艙單之申報截止時限為夜間(下午6時以後至翌日上午8時以前)或假日期間者,其申報截止時限得延長至飛機實際抵達本國機場後最近一次海關上班日之上午9時前申報。
二、前開業者應於本次寬限期屆滿後,循相關規定辦理艙單預報事宜。

 

署 長   廖   超   祥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18-06-11 點閱次數: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