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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落日調查。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24851號
附件:

主旨:台灣陶瓷工業同業公會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申請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繼續課徵反傾銷稅案,自即日起進行落日調查。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4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5年8月27日第71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陶瓷面磚(Ceramic tiles)。
    (二)貨品範圍: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型,經高溫燒結而成,無論有釉或無釉,且最高耐熱溫度未達攝氏1500度之陶瓷面磚,包括壁磚、地磚及鋪面磚等。
    (三)貨品規格:
     1、吸水率:以重量計不超過17%。
     2、尺寸:各邊長為7公分或以上。
     3、厚度:未達21公厘。
    (四)排除項目:異形陶瓷面磚,以1個或多個瓷磚面所構成,主要用於開口部、角隅部等之面磚,不屬涉案貨物。
    (五)參考貨品分類號列:69041000003、69049000006、69072100212、69072100221、69072100310、69072100329、69072100418、69072100427、69072100515、69072100524、69072100613、69072100622、69072100711、69072100720、69072100917、69072100926、69072200211、69072200220、69072200319、69072200328、69072200417、69072200426、69072200514、69072200523、69072200612、69072200621、69072200710、69072200729、69072200916、69072200925、69072300210、69072300229、69072300318、69072300327、69072300416、69072300425、69072300513、69072300522、69072300611、69072300620、69072300719、69072300728、69072300915及69072300924。
    (六)用途:主要用作牆面、地面之裝修材料,同時具有裝飾及保護功能,並可應用於客廳、廚房、衛浴空間、陽臺、梯廳、大廳等場所之牆壁及地板等。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國: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
    (二)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
     1、印度:Accord Vitrified Pvt. Ltd.等67家廠商。
     2、越南:AMY-ACT CO., Ltd等16家廠商。
     3、馬來西亞:Kim Hin Industry Berhad等8家廠商。
     4、印尼:PT JUI SHIN INDONESIA等9家廠商。
    (三)已知之進口商:力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94家廠商。
    (四)其他申請書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申請書摘要:
    (一)傾銷說明:申請人主張涉案國繼續以高於微量之傾銷差額傾銷我國,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1、出口價格:以我國海關進口統計資料(CIF價格)扣減各涉案國之內陸運費、出口費用及海運保險費等項目調整至出廠層次,作為該涉案國涉案貨物之出口價格。
     2、正常價格:申請人委託調研公司取得各涉案國陶瓷面磚內銷平均價格(已屬出廠價格),作為該涉案國涉案貨物之正常價格。
     3、傾銷差率:依前開資料計算涉案國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之傾銷差率,分別為印度61.46%、越南49.37%、馬來西亞40.53%及印尼32.13%。
    (二)損害我國產業說明:申請人主張,課徵反傾銷稅期間,涉案貨物進口量雖有減少,但其進口價格仍對國產品存在削價競爭,又涉案國陶瓷面磚產業產能過剩須仰賴出口去化,惟許多國家紛紛對其採取貿易救濟措施,致其出口管道受阻。若停止對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涉案國極可能再度低價大量出口涉案貨物至我國,在我國產業體質尚未回穩、營運狀況仍艱困之情況下,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四、調查主管機關、調查程序、時限、期間、調查方式及對象:
    (一)調查主管機關:依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部為進口貨物傾銷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損害我國產業事實之調查主管機關。
    (二)調查程序及時限:依實施辦法第44條第4項規定,本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認定,並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自公告進行調查之日起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完成認定後,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三)調查資料期間:傾銷部分,自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共1年,必要時得予延長。損害產業部分,由經濟部另訂之。
    (四)調查方式:依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本案之調查將限期要求利害關係人答復問卷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派員實地調查,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五)問卷調查對象:
     1、已知或其他未列名之製造商、出口商及進口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應訴申請表向本部申請接受調查,出口商如未生產涉案貨物,則須請涉案貨物製造商一同填具應訴申請表並接受本部調查;本部將依受調查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出口量選擇合理家數之廠商作為調查對象,以決定其個別稅率。
     2、查印度Neelson Ceramic LLP等3家廠商及越南Mikado Technology and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等2家廠商(集團),原案最後調查認定均無傾銷,因此,依據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定第5.8條規定,該等廠商生產製造並出口至我國之涉案貨物,不屬本次調查範圍。其餘自涉案國輸入我國之涉案貨物,無論是否由涉案國產製均屬調查對象。
   五、對自印度、越南、馬來西亞及印尼產製進口陶瓷面磚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5年10月3日屆滿5年,依據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依原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或提供資料,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本案申請書公開版及應訴申請表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09-18 點閱次數: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