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1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4年度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生產之鹿茸、東方梨及香蕉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WTO會員生產之鹿茸、東方梨及香蕉適用關稅配額輸入,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配額貨品名稱與數量、分配(進口)期間、申請期間及公告核配日期:如附表。
(二)分配方式:採事先核配方式,按進口實績及先申請先分配2種方法分配,112年、113年具有進口實績之個別申請人,獲配之配額將至少為該2年實際進口數量之平均數,賸餘數量依先申請先分配辦理。
(三)核配方法:
1、採進口實績者:按112年、113年每一申請者實際進口配額數量之平均數辦理核配。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按郵寄日期先後,逐日核配。
(1)當日申請案件之總申請數量,如未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2)當日總申請數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依最低申配數量可分配之家數,按申請量比率分配。
(3)當日總申請數量如超過可分配配額總量,申請家數超過依最低申配數量可分配之家數,採公開抽籤,依「最高可分配家數」核配,每家一律以「最低申配數量」分配。
(四)申請數量:採先申請先分配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數量不得高於「最高申配數量」及低於「最低申配數量」。
(五)參與分配資格:
1、採進口實績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且具有所申請配額112年、113年進口實績者。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
(六)履約保證金:採進口實績及先申請先分配之獲配者,履約保證金應於114年6月1日前繳交,又採112年、113年進口實績申請核配者,若涉海關無法於114年6月1日前核定之疑義案件,履約保證金至遲應於114年8月25日前繳交。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者可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還;未進口餘量未達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之4%者,得視為全數進口。
(七)其他相關事項:依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於本部公告後密切注意該公司公告之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三、貨品進口時應符合我國相關檢疫(驗)及進口規定,請依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經濟部等機關之公告與規定辦理。
四、中國大陸生產屬關稅配額之貨品是否准予開放進口,以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部長 莊 翠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