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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2年12月7日實施,為期5年。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7062號
附件:

主旨: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2年12月7日實施,為期5年。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5月29日第53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
1、貨品名稱:平面印刷用版材(Offset printing plate)。
2、貨品範圍:以鋁含量90%(含)以上之純鋁或鋁合金為底材,表層塗佈對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熱能敏感之感光膠,用以作為平面印刷用尚未曝光之版材。
3、貨品規格:
(1)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44公厘(含)以下。
(2)尺寸:任一邊超過255公厘。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701.30.00.108、3701.30.00.206及3701.30.00.901。
5、用途:供下游印刷業者利用曝光方式將圖案製版後印刷雜誌、報紙、書籍、廣告傳單、教科書、包裝(盒)紙、說明書、日月曆、名片,甚至鋁罐(飲料)等平面印刷品。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外製造商或出口商: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強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愛克發(無錫)印版有限公司、上海寶士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康爾達新材料有限公司、富士膠片(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慶華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黃山金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寶圖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木數碼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韻燕印刷版材有限公司、承德天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龍馬鋁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星科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成都華維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華北鋁業有限公司、青島再現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廣東潮新科印刷材料實業有限公司。
3、國內進口商:華旭實業有限公司等17家廠商。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揭涉案貨物範圍,惟排除具下列特性及規格之特定光敏CTP版。
1、感光波長:405 nm(nanometer,奈米)。
2、感光(雷射)能量:27µJ/cm²(微焦耳/平方公分)(含)以上至70µJ/cm²(含)以下。
3、厚度:0.25公厘(含)以上至 0.33公厘(含)以下。
4、尺寸:各邊長為555公厘(含)以上至748公厘(含)以下。
(二)課徵對象與稅率:
1、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及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13.52%。
2、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16.21%。
3、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4、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5、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14.92%。
6、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14.92%。
7、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14.92%。
8、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92%。
9、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10、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76.89%。
11、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又該等廠商如有公司名稱異動,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變動不影響其經認定之傾銷差率,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公告變更後公司名稱,始得繼續適用其個別廠商課徵稅率。
(三)課徵期間:自112年12月7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7年12月6日,為期5年。
三、涉案廠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如檢具文件證明其已繳納臨時反傾銷稅之進口貨物確屬排除項目者,應予退還。
四、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經排除特定光敏CTP版後,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五、本案應稅貨物範圍調整說明電子檔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2年5月25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號公告、112年9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21022569號公告、112年12月1日台財關字第1121029485號公告、113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131001512號公告及113年3月18日台財關字第 1131006784 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部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6-24 點閱次數: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