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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跨境網購有遭詐騙情事,致進口報單原申報事項與實到貨物不符,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件),並檢附跨境網購交易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原貨證明文件及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有遭詐騙情事,致進口報單原申報事項與實到貨物不符,得依關稅法第17條第5項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等規定,於進口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詐騙更正進口報單退稅申請書暨切結書」(如附件),並檢附跨境網購交易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原貨證明文件及警方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更正進口報單退還溢繳稅款。
二、海關依前點規定更正進口報單,經審認屬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本部106年9月7日台財關字第1061018778號公告關稅法第49條第2項免稅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之低價免稅貨物,不計入本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核釋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所定半年度內6次進口免稅放行次數。
三、第1點所訂申請更正進口報單,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徵收100元修改處理費。

部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5-27 點閱次數: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