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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及「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10110號

廢止「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及「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署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4-16 點閱次數: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