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31014413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4年度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生產之食米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4年度WTO會員生產之食米適用關稅配額輸入,其配額內數量及相關公告事項如下:
(一)配額數量:50,652公噸糙米。
(二)分配方式:採事先核配方式。
(三)分配(進口)期間、申請期間及開標日期:如附表。
(四)核配方法:採標售關稅配額權利之方法,按每單位數量投標金額高低順序核配,如2家以上之出標金額相同而可分配之餘額少於其投標數量之總和時,按投標數量之比率分配。
(五)投標數量:不得高於「最高投標數量」及低於「最低投標數量」,最高投標數量為當期分配量之20%,最低投標數量為20公噸。
(六)參與分配資格: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且完成糧商登記(業務種類含輸入)之申請人。零售商、經銷商、碾米業者及其他申請人,擬申請食米配額之分配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商,並向糧政機關完成糧商登記(業務種類含輸入)。
(七)權利金:標售關稅配額權利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3.26元,出標金額超過23.26元者,視為無效標。獲配者應自決標之翌日起30天內支付權利金,權利金作為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來源。
(八)其他相關事項:依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於本部公告後密切注意該公司公告之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三、貨品進口時應符合我國相關檢疫(驗)及進口規定,請依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及經濟部等機關之公告與規定辦理。
四、中國大陸生產屬關稅配額之貨品是否准予開放進口,以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部長 莊 翠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