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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部分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自115年10月19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51027218號
附件:

主旨:力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初步認定部分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自115年10月19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2條至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5年9月24日第72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第7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依據經濟部產業損害初步調查結果,認定有合理跡象顯示,涉案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且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將繼續遭受損害;復經本部初步調查認定部分涉案廠商有傾銷情事,爰依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對相關涉案廠商之涉案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二、本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對象、稅率及期間如下:
   (一)課徵範圍:
    1、貨品名稱:特定聚醯胺薄膜(Certain Polyamide Film)。
    2、貨品範圍:以重量計含超過50%之聚醯胺-6,不論其表面是否經印刷、塗覆以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表面處理,未切或已切成長方形,但未經進一步加工之薄膜或箔。
    3、貨品規格:
     (1)厚度:0.0114公厘(含)以上至0.0315公厘(含)以下。
     (2)寬度:超過5公厘。
     (3)排除項目:具下列任一成分或特性之薄膜,不屬涉案貨物:
       甲、薄膜表面含有金屬成分者。
       乙、攝氏20度至23度且相對溼度50%至65%之測試條件下,薄膜厚度為0.015公厘時,氧氣穿透率小於15mL/(m?·day·atm),即小於15毫升/(每平方公尺·每日·1標準大氣壓的純氧)者。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9209229105及39209229203。
    5、用途:應用於食品、化學用品、醫療(藥)用品與電子材料包裝等。
   (二)課徵對象: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國外製造商及出口商: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廈門長塑實業有限公司、福建長塑實業有限公司、滄州東鴻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滄州東鴻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重慶明珠塑料有限公司、德州東鴻新材料有限公司、蕪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曉星化纖(嘉興)有限公司及佛山佛塑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國內進口商:慕明企業有限公司、展仝企業有限公司、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展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三)臨時課徵稅率:
    1、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製造商)、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0%。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0.21%。
    3、前揭個別廠商之臨時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該國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
   (四)課徵期間:依據實施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臨時課徵之反傾銷稅,其課徵期間最長為4個月;如經占涉案貿易額相當比例之國外出口商請求,得延長為6個月。
  三、本案尚須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作成不同結論。
  四、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本部初步認定之案件,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本部應即通知經濟部。經濟部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40日內,作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通知本部。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五、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5年4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51009182號公告及115年8月13日台財關字第1151021676號公告。
  六、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者,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七、傾銷初步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部 長  莊  翠  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10-13 點閱次數: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