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02915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
署長 彭 英 偉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02915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
署長 彭 英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