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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台關業字第1131002915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八

署長 彭 英 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4-02-22 點閱次數: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