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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及液態乳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110101528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111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及液態乳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事宜。
依據: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附件1B關稅減讓清單附錄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紐西蘭原產之鹿茸產品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由我國管理配額之核配,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適用關稅配額之稅則號別、申請分配期間及核配日期:如附表。
(二)​配額數量:3,250公斤。
(三)配額內關稅稅率:0%;配額外關稅稅率:300%。
(四)分配方式:採事先核配方式,按進口實績及先申請先分配2種方法分配,109年、110年具有進口實績之個別申請人,獲配之配額將至少為該2年實際進口數量之平均數,賸餘數量依先申請先分配辦理。
(五)核配方法:
1、採進口實績者:按109年、110年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鹿茸配額之進口實績平均數辦理核配。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按郵寄日期先後,逐日核配。
(1)​當日申請案件總申請數量未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2)當日總申請數量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可分配家數」,按申請數量比率分配。
(3)當日總申請數量超過可分配配額總數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可分配家數」者,採公開抽籤,依「最高可分配家數」核配,每家一律以「最低申配數量」分配。
3、最低與最高申配數量及最高可分配家數:採先申請先分配者,其申請數量不得高於「最高申配數量」及低於「最低申配數量」。
(1)最低申配數量:50公斤。
(2)最高申配數量:配額數量之20%。
(3)最高可分配家數:配額數量/最低申配數量。
(六)參與分配資格:
1、採進口實績者: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具進口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且於109年、110年具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鹿茸配額進口實績者。
2、採先申請先分配者: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具進口資格之出進口廠商。
(七)​履約保證金:獲配者之履約保證金應於111年6月1日前繳交,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數進口者,可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還;未進口餘量未達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之4%者,得視為全數進口。
(八)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於本部公告後密切注意該公司公告之相關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111年度紐西蘭原產液態乳適用關稅配額輸入者,由我國管理配額之核配,其配額數量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稅則號別:04011010、04011020、04012010、04012020、04014010、04014020、04015010及04015020。(稅則號別遇有修正時,以總統令公布內容為準)
(二)配額數量:10,000公噸。
(三)配額內關稅稅率:0%;配額外關稅稅率:每公斤新臺幣14元。
(四)分配方式:依海關接受進口報關時間先後,採先到先配方式辦理。
(五)分配(進口)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其他相關事項: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及關稅配額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原產地認定:依我國與紐西蘭經濟合作協定原產地規則辦理。
五、檢疫及檢驗:貨品進口時應符合我國相關檢疫(驗)及進口規定,請依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部 長 蘇 建 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1-07-20 點閱次數: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