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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 0308.11.90 號、第 0308.12.00 號或第 0308.19.30 號。

一、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 0308.11.90 號、第 0308.12.00 號或第 0308.19.30 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19-11-29 點閱次數: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