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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關稅法」第96條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台財關字第 1071026062 號

一、以 C2(文件審核)或 C3(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 海關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經個案審酌納稅義務人無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各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應保護其正當合理之信賴,不得依關稅 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依關稅法第 13 條實施事後稽核、第 18 條實施事後審查、第 65 條補退稅款,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或追徵稅款之案件,不適用之。

二、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19-05-24 點閱次數: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