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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關稅法」第63條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台財關字第1141021317號令

 

一、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核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受其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1年。

二、廠商依前點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本部關務署洽辦。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5-10-23 點閱次數: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