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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包裝純精油」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至3301.2目。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台財關字第1111019051號
一、「零售包裝純精油」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至3301.2目。
二、本令自111年8月15日生效。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2-07-29 點閱次數: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