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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列印筆」稅則分類解釋令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台財關字第1111000162號

 

一、「手持列印筆(Hand-held printing pen)」係用以加熱並擠出熱熔性塑膠線材,供使用者能自由創建立體結構物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477.80.00號。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發布單位:關務署稅則法制組 發布日期:2022-01-05 點閱次數: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