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號令
一、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倘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則無從依上開規定裁處沒入,爰與本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管制」涵義所稱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要件不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逃避管制論處。
二、廢止本部關務署102年9月10日台關緝字第102101230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