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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21003873號

主  旨:台灣區玻璃工業同業公會申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部分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2年2月1日第4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浮式平板玻璃(float glass, in sheets),分為明板浮式玻璃(clear float glass)及色板浮式玻璃(tinted float glass)。

(二)貨品範圍:

1、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2、厚度低於或等於19mm(公厘),但超過1.1mm(公厘)。

3、不限寬度、長度。

4、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三)參考貨品分類號列:70052990107及70052100006。

(四)用途:可直接使用或作為加工玻璃之基板。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最後認定如下: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

(二)馬來西亞:

1、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20.89%。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129.32%。

(三)印尼:

1、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10.32%。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7.76%。

(四)泰國:

1、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0%。

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32.45%。

三、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及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四、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1年5月6日台財關字第1111011360號公告、111年9月12日台財關字第1111022727號公告、111年11月9日台財關字第1111028245號公告及111年12月28日台財關字第1111032889號公告。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3-03-07 點閱次數: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