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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41002155號

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

 

部  長 莊翠雲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2-03 點閱次數: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