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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伺服控制器(或稱伺服驅動器、伺服放大器、電子變頻器)」稅則分類,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1131032643號

一、「伺服控制器(或稱伺服驅動器、伺服放大器、電子變頻器)」,係控制馬達位置、扭矩及速度之自動控制器具,具有即時接收馬達實際位置、扭矩及速度等反饋參數,與內建設定值比較,並藉以調整電流,使馬達工作狀態穩定於設定值,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稅則第90章章註七)及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9032.89.90號。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1-02 點閱次數: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