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51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產地案件,應依「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執行參考事項」(如附件二)所定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及文書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八)規定辦理。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八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