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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台關業字第1111021651號

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產地案件,應依「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執行參考事項」(如附件二)所定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及文書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八)規定辦理。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第十三點附件二、附件八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9-07 點閱次數: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