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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會同免稅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名稱並修正為「海關會同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台關稽字第1101023704號

修正「海關會同免稅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名稱並修正為「海關會同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會同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

 

署  長 謝鈴媛

 

海關會同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作業程序修正規定

一、為執行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試用品及其容器之銷毀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一)試用品:指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且外包裝明顯標示試用品或非銷售貨物等字樣,供旅客試用之物品。

(二)容器:指盛裝試用品之器具或器皿,但不包括供運輸用之外箱。

三、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及其容器銷毀前,應造具銷毀清冊一式二份,清冊封面應敘明「○○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第○次銷毀」,並逐項列明銷毀貨物品牌之品號、名稱及數量後,向監管海關申請銷毀。

四、監管海關受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毀申請後,應根據銷毀清冊,先行抽點待銷毀品牌之品號、名稱及數量,如有不符情事,應會同業者核實更正並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始辦理後續銷毀事宜。

五、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試用品銷毀,應將其容器中之內容物清空,並於容器外噴漆,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銷毀。其銷毀過程,應於監管關員監視下辦理,並拍照存證。

六、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造具之銷毀清冊及照片,經監管關員核章完畢,一份由業者留存,一份送監管海關備查。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11-15 點閱次數: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