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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1點、第3點、第8點規定,自111年4月1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台關業字第1111008233號

修正「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

 

署  長 彭英偉

 

空運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為簡化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簡易申報」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使用「進(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申報(應申報之項目內容及其書面格式如附件一、二)。

(二)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託運單「分號」為單位,每一「分號」申報一份「簡易申報單」。

(三)同一主提單或主託運單項下數分提單或分託運單之同類別「簡易申報單」,得以同一報單號碼合併申報。合併申報時應以「同類別貨物」(同類別係指依第二點規定之分類)為限;不同類別貨物,不得混雜於同一報單號碼之「簡易申報單」內申報。

(四)簡易申報單編號與一般空運進出口報單編碼原則相同,惟報單類別代碼為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X6(出口快遞文件)、X7(出口低價快遞貨物)。

八、驗估關員於驗貨時應先掃描貨物條碼,並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經查驗貨物結果,視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查驗相符經海關分估放行者:註記後即予放行。

(二)查驗不相符或經海關改估者:

1、可確定未涉及違章、漏稅,或雖涉及但在免議處範圍,則予線上更正後放行。

2、如涉及違章、漏稅,或有待進一步查證時,則予留置貨物,並從貨上抽取發票一份附於列印之「簡易申報單」(以「空運提單分號」或「空運託運單分號」為單位)上,由驗估關員於完成查驗紀錄後,依通關相關規定處理。如屬併袋貨物,除經查驗結果部分分號須予留置處理者外,其餘併袋貨物得改以分號分別放行。

3、每一「分號」之進出口快遞貨物,經海關改估後,其進口完稅價格或出口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如未涉及緝案,改依一般進出口報單處理。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4-06 點閱次數: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