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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1點、第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台關業字第1141032485號

修正「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八點

 

署  長 彭英偉

 

規費證管理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一、為辦理規費證相關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八、規費證經貼用後,海關應即予以核銷,核銷後不得重複使用。

  規費證核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貼規費證種類面額是否與應收規費金額相符,有無明顯使用假證(偽造或變造)或錯貼規費證之收據聯或將已核銷之規費證揭下重複使用。

(二)規費證應完全貼牢於有關報單或文件上,不得浮貼、重疊或使用大頭針、釘書機、別針。

(三)核銷人員使用統一製頒之銷證專用鋼(銅)印或核銷章予以核銷。

(四)每一張規費證均應於與報單或文件之騎縫處加蓋一個章戳,且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在規費證上。

(五)銷證時使用藍墨、黑墨或紅色打印油。

(六)銷印應力求清晰,不得模糊或重複印蓋。

(七)銷證後於貼證處旁應加蓋核銷人員職名章,並註明規費名稱及用途。如屬兩份以上報單合用規費情事,應分別於報單上註明合用情形。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6-03-02 點閱次數: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