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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跨境網購賠償調換進口貨物,得依「關稅法」第51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310144921號

一、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國外廠商賠償或調換者,得依關稅法第5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第41條規定,於原貨物進口放行翌日起1個月內填具「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原訂購合約(網購訂單及付款證明)、國外廠商同意賠償調換證明文件、進口課稅證明文件及原貨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賠償或調換進口貨物免稅,無須提供公證報告。

二、辦理賠償調換之原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總計未逾新臺幣5,000元,且屬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之不良品,免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送海關查驗,亦無須辦理殘值估稅或監視銷毀。

 

部  長 莊翠雲


 

個人跨境網購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免稅申請書(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6-04 點閱次數: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