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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台關稽字第1131027403號

修正「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於進口地海關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F1進口報單之申報作業如下:

(一)本作業規定適用之報單類別限F1(外貨進儲自由港區)報單,且進口報單收單關別與買方自由港區事業海關監管編號第二碼及第三碼關別碼不相符者,或雖相符而其貨物卸存地點非屬自由港區內者。

(二)納稅義務人應申報自由港區事業名稱及自由港區事業海關監管編號。

(三)應確實填報貨物買方料號。

(四)納稅辦法代碼: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供營運之貨物為9A、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自用機器、設備為9B、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消耗性物料為9C、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進儲維修貨物為9D、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為55、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調換後再出口為99、自由港區事業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為9F、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免稅貨物,未進儲自由港區事業逕行運往保稅區委託加工為FB。

(五)收單關別:貨物卸存地點為各關本部所管轄,且各關本部設有保稅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如臺北關為CB、臺中關為DB);其餘則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貨物卸存地點之管轄關別須與收單關別相符)。

五、F1進口報單之收單及銷艙作業如下: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F1)、自由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三位英文字母(第一碼為P至S、W至Z,第二碼及第三碼為關別碼)及二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納稅辦法(限9A、9B、9C、9D、55、99、9F或FB)、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於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通報F1報單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核銷艙單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外,不得再於船(機)抵達之海關辦理進口通報事宜。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11-01 點閱次數: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