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41031634號

主  旨:台灣釀酒商協會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課徵反傾銷稅、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及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核定課徵反傾銷稅,並溯自114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2條、第16條、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第42條規定,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4年11月13日第65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一)涉案貨物:

1、貨品名稱:麥芽釀造啤酒(Beer made from malt)。

2、貨品範圍:以大麥或小麥之發芽穀物、啤酒花及水等原料釀造且未經蒸餾之酒類。發酵過程添加任何調味料仍屬涉案貨物範圍。

3、貨品規格:酒精濃度(以容積計)超過0.5%且未超過10%。不論任何包裝形式均屬涉案貨物範圍。

4、參考貨品分類號列:2203.00.00.00.1。

5、用途:酒類飲品。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

1、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2、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已知之進口商: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麒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鉅霖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4、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或進口商。

二、核定課徵反傾銷稅:

(一)應稅貨物範圍:同前揭涉案貨物及涉案國。

(二)課徵對象及稅率:

1、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百威(武漢)啤酒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31.30%。

2、麒麟啤酒(珠海)有限公司:19.13%。

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51.94%。

4、前揭個別廠商之課徵稅率,係依其於調查期間提供資料計算決定,故涉案貨物須由該等廠商於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並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又該等廠商如有公司名稱異動,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變動不影響其經認定之傾銷差率,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公告變更後公司名稱,始得繼續適用其個別廠商課徵稅率。

5、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等3家製造商生產之涉案貨物,須由百威東南銷售有限公司直接出口至我國,始得適用渠等之個別稅率,如由該等製造商自行出口或委由其他公司出口,均不適用。

(三)課徵期間:自114年7月3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至119年7月2日,為期5年。

三、涉案廠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之稅額者,退還其差額。

四、本案分別經本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有關課徵反傾銷稅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五、回溯課徵反傾銷稅:本案部分進口商之進口貨物經本部及經濟部認定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稅之救濟效果,符合實施辦法第42條第3款規定,並經審議小組審議決議,應對該等於114年4月4日至同年7月2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日前90日內)進口之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六、本案相關文件:本部114年3月11日台財關字第1141006033號公告、114年6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41016836號公告、114年7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41019397號公告、114年8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41022412號公告及114年9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41025541號公告。

七、本案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公告核定結果,得自公告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12-01 點閱次數: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