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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台財關字第1131006784號

主  旨: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案,經本部最後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

依  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第14條,及本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113年2月27日第50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涉案貨物:

(一)貨品名稱:平面印刷用版材(Offset printing plate)。

(二)貨品範圍:以鋁含量90%(含)以上之純鋁或鋁合金為底材,表層塗佈對紫外光及紫光等光或熱能敏感之感光膠,用以作為平面印刷用尚未曝光之版材。

(三)貨品規格:

1、厚度:0.135公厘(含)以上至0.44公厘(含)以下。

2、尺寸:任一邊超過255公厘。

(四)參考貨品分類號列:3701.30.00.108、3701.30.00.206及3701.30.00.901。

(五)用途:供下游印刷業者利用曝光方式將圖案製版後印刷雜誌、報紙、書籍、廣告傳單、教科書、包裝(盒)紙、說明書、日月曆、名片,甚至鋁罐(飲料)等平面印刷品。

二、涉案國及涉案廠商之傾銷差率最後認定如下:

(一)輸出國或產製國:中國大陸。

(二)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及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及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13.52%。

(三)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16.21%。

(四)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五)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六)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14.92%。

(七)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14.92%。

(八)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14.92%。

(九)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92%。

(十)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4.92%。

(十一)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76.89%。

三、本案後續調查程序:依據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該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及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本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四、本案相關文號:本部112年5月25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307號公告、112年9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21022569號公告、112年12月1日台財關字第1121029485號公告及113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131001512號公告。

五、本案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公告內容表示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將書面資料正本送本部關務署(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13號)。

六、傾銷最後認定報告公開版請至本部關務署官網(http://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或下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4-01 點閱次數: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