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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台關業字第1141004838號

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

 

署  長 彭英偉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關稅及貨物稅之電子化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沖退稅作業系統),係指供廠商以電子化方式申請沖退稅,可供執行專案原料核退標準之使用授權、進出口報單退稅之授權、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以下簡稱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之作業系統。

三、以電子方式申請沖退稅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廠商於外銷品出口前,應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所核定適合電腦比對之原料核退標準。

(二)外銷品出口報關前,出口商應於沖退稅作業系統完成用料清表之製作及傳送,且用料清表之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須經電腦比對相符。

(三)申請應於出口報單審結後,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提出。

(四)進、出口商及製造商非同一家廠商,由出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進口商之授權;由進口商申請退稅者,應有出口商之授權。製造商非進、出口商,申請退稅時,應有進、出口商之授權。相關授權均應經由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

(五)出口商使用非自行申請之專案原料核退標準,應有製造商之授權。

(六)相關進、出口報單應逐項申報完整貨名及規格,不得多項次合併申報。

四、廠商應以工商憑證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執行用料清表製作、沖退稅申請、補沖退稅申請及沖退稅案件查詢等作業。

  廠商委託自然人執行沖退稅作業時,應登入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委任關係維護作業,並設定委任權限。

  經由前項委任關係維護作業設定之受委任者,應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沖退稅作業系統辦理相關作業。

五、成功傳送沖退稅作業系統之用料清表,其成品資料與出口報單資料經比對相符者,該出口報單之通關方式由通關系統核定為C1、C2或C3,通關時不須檢附用料清表;比對不符且無法補正者,應先至沖退稅作業系統註銷已上傳之用料清表,通關時須檢附用料清表。

六、出口報單通關方式核定後,廠商即無法於沖退稅作業系統修改用料清表資料;如須修改,應依有關規定洽出口地海關辦理。

七、一份出口報單有二家以上廠商得申請沖退稅者,應由出口商指定其中一家廠商彙辦傳送,且以其申請資料傳送海關成功之日為沖退稅申請案之收件日。

八、沖退稅申請案,經電腦比對其成品或原料之貨名、規格與原料核退標準不符者,由海關傳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複核。其經該署認可者,海關得逕行核退;未經該署認可者,由海關併同其他不符事項通知廠商補正。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4-01 點閱次數: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