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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31017038號

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部  長 莊翠雲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第 十 條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或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持憑海關或保稅倉庫業者原發收據及護照、入境證件或外僑居留證,辦理完稅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

  前項完稅提領或出倉退運手續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持同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第一項旅客寄存之行李物品如屬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海關申報者,入出境時應另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或以電腦連線傳輸申報資料,並至海關出境服務檯或入境紅線檯臨櫃完成申報程序;其出倉退運手續限旅客本人辦理。

第 十一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第 十三 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

  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務署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 十七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未辦理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7-01 點閱次數: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