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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自113年4月12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台關業字第1131010110號

廢止「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及「出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署  長 彭英偉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4-05-01 點閱次數: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