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台關緝字第1131031642號
訂定「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
署 長 彭英偉
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
一、海關為提升貨物運輸安全性與效率,促進物流透明化及智慧化管理,試辦由業者自願申請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加封車機封條載運海關監管貨物,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即時追蹤系統:指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控平臺)入口網公告驗證通過之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
(二)海關監管貨物:指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
(三)試辦聯結車:指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在國內運送海關監管貨物之聯結車。
(四)試辦保稅卡車:指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在國內運送海關監管貨物之保稅卡車。
(五)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複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
三、前點第一款所稱之車機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通訊功能:應具備不需經第三方之直接連線機制,即可定期回傳車輛即時位置座標、傳送時間、車輛行駛速度、方向及里程等訊息至監控平臺,並得接收監控平臺下達之緊急通知及更改回傳頻率之指令。
(二)資訊安全功能:應具備必要之資訊安全機制、序號、唯一識別碼及資料傳輸加密功能。
(三)擴充功能:應具備擴充性,得以外接方式擴充其功能。
前點第一款所稱之車機封條,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通訊功能:應具備不需經第三方之直接連線機制,得自行或透過車機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即可定期回傳封條固封狀態及即時位置座標等訊息至監控平臺,並得接收監控平臺下達之緊急通知及更改回傳頻率之指令。
(二)資訊安全功能:應具備必要之資訊安全機制、序號、唯一識別碼及資料傳輸加密功能。
(三)加封及解封功能:應具備遠端連線加封、解封及近端離線解封功能。
四、交通運輸業或經海關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報關業及保稅工廠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申請核准登記為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
(一)申請書:應載明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申請車輛之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及牌照號碼;即時追蹤系統之廠牌、型號及序號。
(二)車機設備安裝證明副本。
(三)行車執照影本:如為保稅卡車,並應檢附保稅卡車執照影本;如為交通運輸業,應另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四)駕駛人清冊:應載明駕駛姓名、駕照號碼及手機號碼。
前項第四款駕駛人清冊如有異動時,業者應立即於監控平臺入口網更新。
五、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得加封車機封條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並依本作業要點辦理監控作業。
六、經完成登記之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構造及裝置;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予以檢查。
七、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時,應維持即時追蹤系統之正常運作,並傳輸電子資料至監控平臺。
八、車機封條加封確認及離線解封事項,由海關辦理。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得由其專責人員辦理。
九、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駕駛人應接受海關關員合法指導,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載運海關監管貨物前完成身分登入程序。
(二)執行車機封條配對及加封作業,並配合海關查核。
十、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內向關務署報備。受讓人如欲登記為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者,應另行申請。
十一、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未依本作業要點辦理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海關得暫停或提前終止其試辦作業。
十二、本作業要點之試辦終止日,由關務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