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台關緝字第1101009611號 |
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謝鈴媛 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除役犬依序由下列人員申請認養: (一) 除役犬之原領犬員。 (二) 除役犬之原寄養家庭、其他幼犬寄養家庭或經審查合格暫時養護除役犬滿半年之家庭。 (三) 家中有庭院,有飼養犬隻相關經驗,且能負責照顧犬隻至終老之已成年現職軍公教人員或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人員。 申請人應填寫除役犬認養家庭申請書(附件一),由財政部關務署緝毒犬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進行審查、勘查及評比程序。但原領犬員或原寄養家庭申請認養者,免進行審查、勘查及評比程序。 四、培訓中心進行除役犬認養家庭文件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理除役犬認養家庭申請書後,應先確認是否正確填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地址等資料,並調查申請人有無刑案紀錄。 (二) 電話回復申請人,確認已收到申請書,並詢問下列事項: 1、家庭環境是否適合飼養大型犬隻。 2、是否具備飼養犬隻之經驗及熱誠。 3、是否具備飼養犬隻之經濟能力。 4、是否有體力及能力帶犬隻外出活動。 申請人家庭狀況及環境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或經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有刑案紀錄者,以電話通知拒絕申請。 附件(請參見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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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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