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復查案件無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復查申請有理由者,復查會會議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案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復查申請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復查申請為有理由。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復查案件無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復查申請有理由者,復查會會議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案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復查申請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復查申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