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電子報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1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台關稅字第1141024859號

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

 

署  長 彭英偉

 

海關復查委員會審議注意事項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復查案件無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經實體上審查結果,復查申請有理由者,復查會會議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案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復查申請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復查申請為有理由。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10-01 點閱次數: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