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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台關業字第1151012199號

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第九點

 

署  長 彭英偉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通關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自美國報運進口快遞貨物,其完稅價格低於等值二千五百美元,且無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各款或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各款所定情形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6-06-01 點閱次數: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