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台財關字第1141013046號
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莊翠雲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
第 七 條 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第 十七 條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
第十九條之一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第 二十 條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將自我檢查結果送海關備查者,得免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製作年度稽核報告。
三、倉儲業者屬科學園區事業、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免繳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第二十四條 業者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經提出足資證明文件者,申請優質企業得免受成立滿三年限制: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向經濟部辦妥登記之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之分公司,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
三、近三年度內獲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四、具優質企業資格之公司分割後而不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該受讓營業之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業別相同。
五、符合與我國簽訂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或地區所認證優質企業,其在我國所設之子公司或分公司。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