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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包裝純精油」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1及6規定,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至3301.2目,自111年8月15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台財關字第1111019051號

一、「零售包裝純精油」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至3301.2目。

二、本令自111年8月15日生效。

 

部  長 蘇建榮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2-08-02 點閱次數: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