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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有關「旅客攜帶之自用行李、物品」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台財關字第1121025375號

入境旅客於國內購買、取得或自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輸入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出境復原物隨身攜帶入境,經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資證明者,准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徵關稅。但旅客出境時於免稅商店購買提領貨物復攜帶入境,或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復攜帶入境者,不適用之。

 

部  長 莊翠雲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3-11-01 點閱次數: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