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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台關稽字第1101013513號

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部分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

 

署  長 謝鈴媛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監管單位轉送之自主管理審查案件,應檢附本作業規定與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規定之具備條件、自主管理作業流程說明、報表、電腦操作手冊等文件,轉送審查小組覆核,審查小組須於二星期內予以覆核審查並做成准否之決定。經審查合格准予實施者,前開文件應予驗印三份,一份退還業者收執,一份送監管單位俾供日後稽核,一份存檔。

六、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應行審查事項:

(一)資本額及保證金須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三)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相關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均以電腦處理,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倉,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祼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四)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且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其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走私違法行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1、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

2、港口機場管制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五)有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者。

(六)於門口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海關可在線上隨時查核並設有警衛或專責人員執行貨櫃(物)進出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倉庫巡邏。

(七)指派專人啟閉倉庫門鎖、巡視倉間情況,並設置登記簿記錄相關資料。

(八)門口及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儲放專區,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供稽核關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並存檔三十日以上,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祼裝貨物之業者,得免設置。

(九)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物之點驗進倉、加封出倉;存倉貨物看樣、取樣、公證、重整及簡單加工之監視等業務。已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依自主管理辦法指定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之員工數,依海關所訂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辦理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事項。指定任用之專責人員任用資格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相當之學歷,且任職相關職務五年以上無重大走私違法紀錄。專責人員應設置專用章,檢同各員之簽章及公司章印鑑卡向海關核備;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海關聯繫事宜,並接受海關合法指導,如發現違規、違章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向海關報告。

(十)使用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接收、傳送進出倉資料、放行訊息、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及列印各類控管報表。

(十一)備有供海關稽核關員線上查核之專用電腦設備及辦公處所。

(十二)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處理,應註記作業處理時間、作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更正或刪除前之資料,亦應存檔案,俾供海關稽核查對。

七、保稅倉庫兼營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者,應同時具備符合兩者自主管理之審查條件,始得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八、經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應於門首懸掛銅製名牌,其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其長度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一、海關對保稅倉庫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規定之稽核對象為經海關核可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業者。

三、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各關稽核單位辦理。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

(二)會同業者盤查或抽核進、出、存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簿冊及表報。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

1、稽核准單核准事項辦理情形。

2、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3、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異常案件:

(1)保稅貨物逾時進倉、逾時未進倉者。

(2)保稅貨物失竊、調包者。

(3)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變造之嫌疑及封條號碼或車號與貨櫃(物)運送單不符或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4)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5)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6)保稅貨物進錯倉者。

(7)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者。

(8)發現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9)其他異常情形者。

4、覆核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卸報告及破損貨物報告。

5、覆核業者派員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6、稽核業者有關海關封條之領用、登錄加封作業、控管使用及規費核銷情形。

(四)輔導業者實施自主管理。

(五)稽核其他有關保稅倉庫監管事項。

(六)遠距查核保稅倉庫貨物進出紀錄、貨物帳及存倉將屆二年之貨物。

五、稽核關員應辦理稽核作業程序如下:

(一)稽核關員或直屬主管繕具「公差預定表」奉核可後赴保稅倉庫查核,並應將稽核結果繕具「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如附件一),陳報上級主管核閱。

(二)稽核關員應主動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海關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及稽核其他有關監管事項,並將辦理情形繕具工作報告陳核。

(三)稽核單位應依風險管理與實際業務需要,派員赴保稅倉庫稽核。

(四)稽核關員執行第一款及第二款作業,如發現有異常或缺失,應填具「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如附件二)一式三份,由業者簽認並限期改正,其中二份分別交業者及專責人員,另一份隨附於「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或工作報告陳報主管。

(五)稽核關員對於業者或專責人員應改善事項,應予列管追蹤。

(六)前列「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報告表」及「稽核不符事項通知單」應順序編號控管歸檔備核。

六、稽核關員發現違反自主管理應具備之條件或作業相關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立即改正。

(二)業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處理。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附件(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10-18 點閱次數: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