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4316號
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附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部 長 莊翠雲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一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申請進口免稅,應檢具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規定,在海外捕獲運回之免稅水產品,其數量應先經財政部會商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