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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台財關字第1131034316號

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附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部  長 莊翠雲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十一條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申請進口免稅,應檢具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人員出具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款後段規定,在海外捕獲運回之免稅水產品,其數量應先經財政部會商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5-01-02 點閱次數: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