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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6條、第7條、第9條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10 1 21
台財關字第11010000013

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附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部  長 蘇建榮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第 七 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

二、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

八、有不隨身行李。

九、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

  前項第九款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更正。如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發布單位: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2021-02-18 點閱次數:1162